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1997]202号 1997-07-10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辅导工作,强化管理力度,更好的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已批准减免税的社会福利企业,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会同民政部门在9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和《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 件的,应取消减免税照顾。区县地税机关统计汇总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统计表》,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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