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规[2021]6号 2021-12-12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2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非会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的镇街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省级及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再重复采购。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中选择举办会议的场所,会议定点场所执行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会议举办单位同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有关单位可登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查询各市、县、区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财政部门在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具体参照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所附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5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全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总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全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三)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四)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的镇街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党政机关对会议定点场所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会议定点场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本地区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录入信息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不设区的市的镇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管,定期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入住接待、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并通报检查结果。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会议结束后,应向会议定点场所取得场租、住宿、伙食等方面费用结算的相关资料,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约定,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计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正常监督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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