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鲁0503刑初81号 发文日期:2022-04-11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雪,曾用名王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同年11月22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雪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雪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王某雪从上家购买用于提取公积金虚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后将八套提取公积金的资料出售给孙某1、宋某、李某、张某、金某、孙某2、王某、陈某用于提取公积金。其中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八份,两份虚开、六份伪造,价税合计315.75883万元。王某雪获利52800元。被告人王某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雪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雪系被抓获到案,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开票信息及相关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现有状况、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情况及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手续、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孙某1、王某、宋某、李某、张某、金某、陈某、孙某2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雪出售伪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雪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雪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雪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战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萌 书记员 房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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