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3刑终51号 许某义、许某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06
摘要:上诉人许某义、原审被告人许某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义虚开数额巨大,许某义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03刑终51号

  发文日期:2021-05-19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鲁03刑终51号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义,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东营市垦利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海兵、孙兆鑫,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某义,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东营市垦利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鲁030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山东壁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虚开金额1149734.49元,税额149465.51元,价税合计12992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虚开金额3631520.00元,税额472097.60元,价税合计4103617.6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山东正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金额966876.13元,税额125693.87元,价税合计109257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4.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等人向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金额2186415.85元,税额284234.15元,价税合计2470650元,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14份,金额1386582.25元,税额180255.75元,价税合计1566838元。

  5.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等人向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金额2135221.19元,税额277578.81元,价税合计2412800元,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17份,金额1675327.39元,税额217792.61元,价税合计1893120元。

  6.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山东裕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金额966876.13元,税额125693.87元,价税合计1092570元,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5份,金额467119.48元,税额60725.52元,价税合计527845元。

  7.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山东坤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虚开金额3276199.11元,税额425905.89元,价税合计3702105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8.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郑某3向寿光市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金额813889.35元,税额105805.65元,价税合计919695.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9.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郑某3向寿光兰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金额1944000元,税额252720元,价税合计219672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0.2020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向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金额2692035.36元,税额349964.64元,价税合计30420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1.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向山西北方三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金额1948101.79元,税额253253.21元,价税合计2201355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2.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尚某向淄博欣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金额2180354.78元,税额283446.22元,价税合计2463801.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3.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周某1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虚开金额54453042.57元,税额7078895.36元,价税合计61531937.93元,其中已抵扣34份,金额31897300.98元,税额4146649.02元,价税合计36043950元。

  14.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杨某向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金额1802522.15元,税额234327.85元,价税合计203685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5.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向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金额2772499.96元,税额360425.04元,价税合计3132925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16.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义利用实控的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资金空转、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中间人许某4向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虚开金额14506842.67元,税额1885889.37元,价税合计16392732.04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综上,被告人许某义先后向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3份,金额共计78344266.75元,税额共计10184754.78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88529021.53元,其中已用于抵扣260份,金额共计54029041.11元,税额共计7023775.49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61052816.6元;被告人许某义先后向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金额共计19081864.78元,税额共计2480642.26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1562507.04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被告人许某义的家属已代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许某义的家属已代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周某1已将与被告人许某义尚未分赃的违法所得130万元上缴至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手机两部、印章一宗证实: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各自用于作案的物品及工具。

  2.书证

  (1)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发破案说明、抓获说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2)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民警对许某义位于东营市垦利区黎源大厦0911室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对发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及个人印章、涉案银行卡及密码器、许某义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扣押。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民警对许某义居住的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花园3号楼1单元202室以及位于东营市垦利区万达财富新城100号楼1单元102室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对发现的手机、公章、开票信息、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扣押。

  (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周某1已将与被告人许某义共同获得的违法所得130万元上缴至公安机关。

  (4)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冻结许某义和许某义资金明细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部分银行存款。

  (5)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资金流向图、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及浙江舟山鸿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金流向图证实: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正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裕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坤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兰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三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欣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空转的情况。

  (6)许某义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354、尾号7080)、农业银行账户(尾号3577、尾号1476)交易明细,许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565)交易明细,许某义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077)、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160)、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270)交易明细,王某6三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378、尾号6772)交易明细,张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215、尾号5943)交易明细,陈某1文农业银行账户(尾号6277)交易明细,周某1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273)交易明细,浙江舟山昊佳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823)交易明细,张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211)交易明细,王小存农业银行账户(尾号1971)交易明细,崔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776)交易明细,王洪军农业银行账户(尾号6667)交易明细,许某3农业银行账户(尾号0058)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义为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虚假货款资金流转情况。

  (7)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证实:为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尾号4319)与张某1账户(尾号4215)、泰州市合泰能源、安徽立创、济南憬凯科技公司实施虚假货款资金流转情况。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尾号4319)与张某1账户(尾号4215)、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实施虚假货款资金流转情况。

  (8)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证实:为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与张某2、泰州合泰能源公司实施虚假货款资金流转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公司、山东正林信息工程公司、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裕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寿光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三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欣源石油化工公司,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资金空转的事实。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合泰能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资金空转的事实。

  (11)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证明材料证实:从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正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寿光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兰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裕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和已认证抵扣税款的情况。

  (12)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明细、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申报抵扣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3月25日,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2020年4月进行抵扣,抵扣税额234327.85元。

  (1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出具的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明细证实:2019年11月28日,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均正常抵扣。

  (14)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认证抵扣发票明细证实: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一份发票作废外,其余发票均已经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885889.37元。

  (15)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石拐区税务局五当召镇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发票清单证实: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4146649.02元。

  (16)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出具的认证抵扣证明、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清单证实: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349964.64元。

  (17)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人员档案证实: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时均系成年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1的证言:其和许某义合伙成立浙江舟山鸿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空壳皮包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许某义利用该公司名义给客户虚开增值税发票赚钱。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许某义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办理银行账号,具体做什么用其不清楚。别人没用过其身份信息。

  (3)证人冯某的证言:2019年10月份到2020年6月份,其为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但没有为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联系过业务。其只是按照许某义的财务人员发给其的开票通知单为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

  (4)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在许某义、许某义位于垦利区黎源大厦的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就是在许某义、许某义的安排下为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及山东中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账,做表格等,但是其对有无实际货物交易、资金流转情况、具体开票事宜、公司经营情况不清楚。其在公司也没见过其他员工,也没见过公司仓库,公司的开票事宜都是许某义、许某义安排淄博的冯会计及浙江舟山的刘会计负责。2019年12月,许某义让其和淄博姓冯的一个会计加微信,将每个月的网银转账记录表发给姓冯的女会计,冯会计负责做账和报税。另外还有一个姓柳的女会计负责许某义和许某义在舟山的几个公司事宜。

  (5)证人柳某的证言:其为浙江舟山鸿奕石油化工公司、浙江舟山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鸿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和开发票,开好的发票寄给一个许先生,公司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其不了解,其未联系过其他业务。

  (6)证人沃某的证言:其系舟山市江海合一税务师事务所综保区分所所长,该事务所为浙江舟山鸿奕石油化工公司、浙江舟山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舟山鸿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会计,为四家公司代理账务、税务、开发票等业务,这些业务交给柳某来做。发票都是邮寄给同一个人许先生(139××××1177),其没有联系过其他业务,对于这些公司是否有真实业务往来其不清楚不知道。

  (7)证人房某的证言:2020年1月,其作为中间人帮郑某3和东营一个自称“海峰”的人联系,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向寿光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寿光兰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证人许某2的证言:其哥哥许某义用其名义在浙江舟山注册一家石油化工公司,其还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网银U盾)给许某义使用,许某义一直使用该卡。

  (9)证人许某3的证言:许某义是其大哥,其名下尾号3874的农业银行卡由许某义使用。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9年10月份左右,其帮许某义在浙江舟山注册登记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监事是许某义的妻子张某1。

  (11)证人郑某1的证言:其系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2020年2月份因该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通过“尹鹏”(经其辨认为胡某)联系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其个人账户与山东鸿诺公司公户进行转账、资金空转,伪造业务往来,共收到销货单位为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2份,金额1149734.49元,税额149465.51元,价税合计1299200元,这些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12)证人胡某的证言:其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使用“尹鹏”的假名联系买卖发票,通过资金空转,帮助许某义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东正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峪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坤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13)证人郑某1、郑某2、王某2、刘某1、张某3、王某3、侯某1、侯某2、宋某、张某4、路某的证言:其各自所在的涉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他人进行资金空转、伪造业务往来,购买销货单位为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税款。

  (14)证人聂某1的证言:2020年2月份其为刘某1的凯朗防水公司联系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自称尹鹏(电话167××××0333),对方开具的发票直接给了刘某1,开票费122100元,按价税合计额的2.5%支付开票费,其从赚取开票费。

  (15)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9年12月,其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税款使用,王某3让其联系尹鹏,伪造购销合同,用卢珊珊的银行卡与对方公司公户进行资金空转,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尹鹏从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3份。价税金额共计3702105元,金额共计3276199.11元,税额共计425905.89元。山东坤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并没有从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过沥青,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购买的。以上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16)证人郑某3的证言:其曾帮侯某1、侯某2介绍联系,从山东鸿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证人尚某的证言:2020年3月,其帮助淄博欣源公司的路某联系了许某义,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路某自筹资金与许某义公司进行了资金空转,伪造业务往来,由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路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8)证人周某1的证言:2020年4月至6月,谢某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价税额的12%支付开票费,其介绍给许某义,许某义从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货物名称是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1531937.93元。其资金空转的方式伪造交易,并从中获得好处费130万元,这些钱其还没与许某义算账,公安机关就把许某义抓获了。

  (19)证人谢某的证言:2020年3月,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的采购经理郑某4找其帮忙开具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又联系了东营的周某1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发票,费用是价税合计的12%,其未赚取差价。其还提供陈龙尾号9214和黄财妹尾号2874的银行账户为双方周转资金,伪造货物交易。

  (20)证人郑某4的证言:其是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采购部经理,2020年4月至6月,因为凯越煤矿缺进项发票,其通过谢某联系购买发票,并使用谢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以及公司公户用于资金空转,共计从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价税合计61531937.93元,按照价税合计的12%支付了开票费。上述发票是由开票方快递邮寄到其公司,已认证抵扣34份,其中已认证抵扣的金额是31897300.98元,税额4146649.02元,价税合计36043950元。

  (21)证人刘某1、凌某的证言:其各自经营的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中间人介绍并进行资金空转、伪造业务往来,购买销货单位为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税款。

  (22)证人杨某的证言:其作为中间人,联系许某义的公司给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赚取好处费。

  (23)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9年11月,安徽立创公司的凌某联系其,需要购买一些二甲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联系许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许总的中诺达公司购买二甲苯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家企业无真实的业务往来。为了让业务真实,由凌某自筹费用,先把钱从安徽立创公司转到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公户,然后转到个人账户,最后转回凌某个人账户。

  (24)证人许某4的证言:其介绍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从许某义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义用掌控的公司给泰州市合泰能源公司虚开发票、伪造购销合同,并从银行走账伪造交易,具体虚开发票金额、抵扣情况以税务数据为准。

  (25)证人王某5的证言:其根据刘某2的要求,通过宋茂军注册了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具体哪些公司向合泰能源公司开具进项发票其不清楚,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从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13份增值税发票全部用于抵扣,抵扣税款1435467.85元,金额是11042063.09元;从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发票用于了抵扣,抵扣税款450421.52元,金额是3464779.58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许某义供述: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为赚取开票费用,其利用实际掌控的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王某6、陈某1、许某2和陈某2的银行卡,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和资金空转,并伪造银行交易数据,通过快递给买票方邮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山东璧优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正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裕昌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坤达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晨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兰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佳利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三强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欣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掌控的两家公司税务销项电子数据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记录的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属实。从其公司虚开发票的中间人有崔某、胡某、周某1、张某7、许某4和尚某等人。

  (2)被告人许某义供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为赚取开票费用,其利用实际控制的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徽立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憬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合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无实际业务,只是为赚取开票费。在实际操作中,其以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对公司账户进行价税金额资金的空转,伪造业务的银行交易流水,通过中间人进行转账交付开票费。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郑某1、郑某2、王某2、聂某1、张某3各自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分别辨认,胡某就是帮助其联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男子。

  (2)刘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聂某1就是帮助其联系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人。

  (3)路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尚某就是帮助其联系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

  (4)尚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许某义就是向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男子。

  (5)周某1、郑某4的辨认笔录证实:谢某就是向其介绍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

  6.电子数据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许某义的手机(华为LIO-AN00,手机号139××××1177、187××××9951)、许某义的手机(华为CLT-AL00,手机号132××××9777)分别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收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交易信息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义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山东HR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义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山东ZND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HJ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周某1将与被告人许某义尚未分赃的违法所得130万元上缴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已冻结二被告人部分银行存款,可酌情对二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义的辩护人所提对于未认证抵扣的发票数额应当扣除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所提被告人许某义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提被告人许某义因在资金周转中被骗而无力退赃辩护意见,不属于从轻量刑情节;所提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许某义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许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许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义、许某义上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证物手机两部及涉案印章一宗,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义上诉称:1.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周某1利用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操作,许某义没有参与,且是周某1收取的130万元开票费,一审法院认定周某1从中介绍与事实不符,应认定许某义为从犯。2.本案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该部分金额不应计算在内。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许某义在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用较小,应当从轻量刑。2.本案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该部分虚开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应比照犯罪未遂的情节再酌情减轻上诉人的量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关于上诉人许某义及其辩护人所持“向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周某1利用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操作,许某义没有参与,且是周某1收取的130万元开票费,一审法院认定周某1从中介绍与事实不符,应认定许某义为从犯”、“此笔犯罪实施许某义所起作用较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我与许某义是远房亲戚,帮助许某义联系需要买票的公司,把开票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许某义,许某义以浙江舟山HY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因为许某义还欠我一些钱,找许某义开票时,许某义说欠款从虚开发票的开票费里扣出来,但还没有算账,公安机关就把许某义抓获。上诉人许某义供述称,周某1介绍的包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1是我表弟,我欠着周某1一些钱,当时我和周某1商量包头公司的虚开业务如果挣的不够欠款的,就由周某1扣下,我们还没有算账,周某1没有给我包头公司的开票费。上述供证一致,能够证实上诉人许某义通过周某1介绍,积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上诉人辩称没有参与及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许某义及其辩护人所持“本案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该部分金额不应计算在内”及“应比照犯罪未遂的情节再酌情减轻上诉人的量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原审判决已对部分发票未抵扣的事实予以认定,且上诉人许某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已被认证抵扣的税款数额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许某义所犯事实,结合上诉人许某义认罪态度、税款损失挽回情况等情节,已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从轻判处。故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义、原审被告人许某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义虚开数额巨大,许某义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诉人许某义、原审被告人许某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上缴部分违法所得,且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冻结在案,可用于挽回损失,均可酌情分别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一文

  审 判 员 王良春

  审 判 员 张 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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