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1-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行政处理拟补税或税务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较大的案件: (一)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2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卫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县级国家税务局或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需本级国税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本级国税局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经稽查局查处,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对定性、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以上金额均含本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达到以上标准,提请所属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全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和历年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适时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宁国税发〔2015〕18号)第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