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0]6号 2000-1-26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征税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1999]2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或单位本月支付个人以前数月已做挂帐处理的奖金,属按月支付的奖金。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不能并入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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