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纾困解难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 冀银保监发[2022]22号 2022-5-27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公司: 为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纾困解难若干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纾困解难若干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全省宏观经济大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聚焦发展创新,提供充足有效金融供给 (一)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全力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河北自贸试验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的金融支持保障。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加强北京非首都功能纾解项目、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有序对接全省产业发展融资需求,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及应用、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 (二)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努力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对成长型先进企业,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开发适合制造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及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打造专属信贷产品,用好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贴息政策。 (三)提高金融服务科技自立自强质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科技创新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鼓励保险机构用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支持政策,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科技企业保险需求。 (四)加力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发展体制机制,将绿色金融要求嵌入授信审批、风险防控、产品创新、内部审计、考核评价、业务培训等制度与流程。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为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新兴产业提供有力金融服务。严格落实“有扶有控”的差别化授信政策,有效控制“两高一剩”及环境敏感行业金融授信额度。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积极探索森林草原碳汇保险、重点行业节能减碳保险等新型绿色保险。 二、聚焦小微三农,确保普惠金融投入稳定增长 (五)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实现全年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考核目标。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2021年。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六)加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金融支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要不低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政策性银行要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转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力度。大中型银行要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向县域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支农定位,不断提升乡村振兴服务能力。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等的可行模式,强化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种业振兴行动的信贷支持。力争62个脱贫县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七)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安居、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以及基础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供给。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根据新市民特点,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其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坚守风险底线,逐步研究建立符合新市民金融服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机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完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信息共享配套服务。 三、聚焦纾困解难,服务畅通全省经济循环 (八)加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金融扶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用好用足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后的政策,加大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预期前景较好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营业中断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高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的保障程度。 (九)强化外贸行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出口银行要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承保政策,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自身在资信调查和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市场、应对风险。 (十)加强物流行业稳贷续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了解运输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提供有力有效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货运物流行业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四、聚焦协同激励,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十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河北省级节点和区域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效率。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和数字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针对不同领域、行业小微企业特点,丰富产品类型。严格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 (十二)健全“敢贷愿贷”内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运营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激励约束制度,细化执行流程。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三)推进横向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跟踪研判最新形势,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政、银、保、企对接。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 (十四)加强监管督导引领。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的日常督导和监管评价,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增强政策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推进成效不明显的银行保险机构,视情况采取窗口指导、监管通报、现场检查等措施,确保政策要求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各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数据造假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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