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在缴纳个税时,平常按固定税率预交,年终时再按每个人及其全年的平均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且这种缴纳方式在当地税务机关也是得到认可的。但是我们一直没有这方面的文件,麻烦老师能否帮助提供一下国家在这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改)》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贵公司平常所谓的按固定税率计算预交的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就是依据上述规定而认同的这种纳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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