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一方。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一方居民,在一方设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地。 (六)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自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谅解备忘录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其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红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施或模型、图纸、秘密西文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况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各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如上述(一)和(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三条或第七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一方。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一方居民,在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地。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地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自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谅解备忘录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五条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一、关于独立个人劳务 (一)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1、在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历年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二、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该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的规定,在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所在地征税。 三、关于董事费 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四、关于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本条第一款和二款的规定,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和二款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一方征税。 第六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香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谅解备忘录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二、在香港,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第七条 税务行政合作 一、关于联属企业 (一)当: 1、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2、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一方将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一方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一方应对这部门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谅解亩忘录其它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二、关于协商程序 (一)当一个人认为,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方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一方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庆予执行,而不受各方法律的时间限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