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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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84文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这笔超过50%的借款是为了筹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利息应该资本化...
问: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84文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这笔超过50%的借款是为了筹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利息应该资本化 ,那超过50%以上部分的利息能否资本化,以后通过折旧慢慢进入费用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筹建固定资产期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也不能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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