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址搬迁溢价会计上怎么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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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新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下场址搬迁溢价会计上怎么处理?税务上有什么规定?对净资产的影响? 答:会计规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或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问:新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下场址搬迁溢价会计上怎么处理?税务上有什么规定?对净资产的影响?
答:会计规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或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场址搬迁溢价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税法规定:搬迁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主要是考虑固定资产处置的涉税处理问题,即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可能发生资产收益或损失。企业的搬迁,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行为,二是政府的行为。对于企业自己的搬迁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收益的,应纳入应税收入;如果资产处置发生损失的,正常销售转让发生的可以申报税前扣除。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正常的购置固定资产处理。而对于政府行为的搬迁,因企业将会获得政府的补偿收入,企业将会利用补偿收入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继续重新组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企业可能重新调整经营策略,暂时不购置固定资产。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该通知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土地转让收入,与政府的补偿收入一并确定为政策性搬迁收入。
二是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文件同时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对不重置固定资产的搬迁企业,按资产清理处置余额纳入征税范围。这条规定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四是考虑了搬迁企业的支付能力,允许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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