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城市的地方税务局均出台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税收管理规定,核心就是地方各税种要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亦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亦采取核定的方式。这让许多管理规范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陷入了困境,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一、我国税法规定了几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无法按照帐面记载征税的情况而依据职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等。
二、什么样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税法主导的是以查帐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理念。《征管法》 对于核定征收的方式也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简单的归结为一句话,对于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才能采取核定征收。
三、为什么各地纷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从文件实施效果来看,地税局出台的文件并不是堵住纳税的漏洞,而是为各地政府争夺税源,地税局在保证财政收入,挖掘税源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税务机关争相钻税法的空子,积极游走于税法的模糊地带,而这类文件不过是为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虽然在执行中有违法行为存在,但纳税人很难分辨清楚。
1.地方政府的自我保护。如果甲地税务机关率先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必然使外地的税务机关的收入造成损失,毕竟税不重征的原则,使纳税人无法接受对于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的状况,在甲地缴纳必然带来的是在注册地抵扣税款的后果。对于后出台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机关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2.改变纳税地点。现在的大型工程项目均采取了招标的方式,往往只有大型施工企业才能中标,天型企业均管理规范,中标的金额巨大,税款也巨大,而如果施工企业回注册地企业纳税,业主方不甘心税款流走,只有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不仅改变了征收的方式,重要的是改变了纳税的地点。
四、纳税人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此类文件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外地施工企业,而且主要是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施工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使施工地的地方政府占到便宜。由于政府的统一性,使吃亏的地方政府无法协调解决这类问题,只能在本地施工的企业同样开刀。但纳税人却夹在两个政府,和合法与违法的夹缝之中进退两难,不是开罪业主方,就要开罪注册地的政府。要么重复纳税,双方均不得罪,自己买单。但这对纳税人又极不公平,另外对于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来说,纳税地点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人不应在外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施工地的政府眼看着自己的钱流到了外人田里,心理无法平衡。
1.协调解决?
纳税人首先选择协调两方政府,但一只羊羔如何与两只同样饥渴的狼谈判?它面临的是被吃一次还是被吃两次的问题,是被这只狼吃掉还是被别一只狼吃掉的问题,而不是被吃与不被吃的问题。而两只狼之间不想谈判,它们都在盘算着自己的那块肉该从哪下口。
2.选择法律手段?
绝大多数是不会选择和狼争斗的,只有在最无奈的时候。但目前社会的大气候,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协调解决的成功性很低。1.各方政府均有自己的执法依据支持,无法退让;2.双方均处于财政饥渴状态无法退让;3.协调解决意味着要行贿,纳税人的风险更大。
采取法律手段的话意味着1.工程款结算的不确定性;2.以后还打算在这块地施工吗?
这道选择题,还要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策,无论结果怎样,都需要一套应对战略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