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0]2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7
摘要: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物。如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就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

  (一) 关于企业实行效益工资办法,即每月只发生活费,季度或年度再根据职工完成经济效益或工作量的情况发放工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按照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并已分别计入各所属月份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工资,可视为各所属月份的工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按照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但没有分别计入各所属月份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工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超过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条款废止]关于职工取得的退职补偿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分如下4种情况处理:

  1、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0000元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三) [条款废止]关于个人因债务原因被法院强制拍卖私人住宅楼的征税问题。

  个人因债务原因被法院强制拍卖私人住宅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四) 关于纳税人为职工投保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纳税人为职工个人支付的保险费,并入支付当月职工个人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投保,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并入支付当月职工个人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取得保险公司按照对外保险的同类险种赔付标准赔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保险公司超过对外保险的同类险种赔付标准赔付的保险赔款,并入取得保险赔款当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取得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单独开设的险种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在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此项保险赔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列支此项保险赔款的,并入职工取得保险赔款当月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各税

  (一)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每次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负担较重问题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我局已下文明确,可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如何计算?其滞纳金如何加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应按月、季平均划分;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造成滞纳的,其滞纳金也应按月、季计算。

  (三) 国有企业被承包后,承包人更换了税务登记证,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企业承包后,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还属于国有企业所拥有,因此,不管承包人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原则上都应该由原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但如果承包人愿意,也可由承包人缴纳。

  (四) 单位、个人出租房屋,拔不到出租人,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单位、个人出租房屋找不到出租人,视同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使用人缴纳。

  (五) 关于出租房屋同时出租其他设施(如出租柜台、设备等)如何区别不同情况计征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同时出租其他设施的,其房屋租金收入与其他租金收入可以分得清的,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租金收入分不清的,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六) 关于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资产(指房地产)前,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时间问题?

  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征税时间从取得产权或实际使用房屋之日开始计算。

  (七)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房屋出售给职工,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以全产权形式将房屋出售给职工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进行核销,账上不再反映房产原值,因此,对以全产权形式出售给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目前的住房制度改革都没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对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按规定继续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 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将房屋产权出售给企业职工后,按规定应将这部分房产进行核销,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企业应核销未核销,继续挂在账上的,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挂在固定资产账上的房产,如果继续提取折旧的,应征收房产税;不提取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九) 原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地质队等,改制后财政停止拨款,实行自收自支,其土地、房产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原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应从自收自支年度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 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疗诊所、药店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疗诊所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药店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诊所与药店合一的,按其各自所占房产和土地的比例划分征、免税。

  (十一) 土地与房产不同属于一个单位的,如粮食部门出租的房屋,土地是属于粮所的,房屋是属于粮油公司,如何确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与房产不同属于一个单位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明确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分别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和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不明确的,应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十二) 个人的多层建筑住宅楼,有的楼层用于经营,有的楼层用于住宿,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按其经营占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 水电站枢纽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包括坝内、坝外式)、生产、办公、经营、生活用房及用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房及用地给予免征照顾。

  (十四)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能不能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如引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我区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应该可以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引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五) 部分兑现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管是全部兑现的合同,还是部分兑现的合同,都一律按照合同所载金额贴花。

  (十六) 企业用计算机作账,如何征收其印花税问题?

  企业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的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十七)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很明确,其滞纳金如何收?

  印花税仅对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纳税人如不按规定纳税的,可按印花税规定对其处以重罚。

  (十八) [条款废止]从区外购进的生猪在区内宰杀上市,原在外省已缴纳的屠宰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税不重征原则,不管是在区内购进的生猪,还是区外购进的生猪,其已缴纳的屠宰税,都应给予抵扣。(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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