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1]49号 2001-02-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的规定,对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凡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条款废止]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应持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发放的《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分别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本《通知》所称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三、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结合日常征管和年度汇算清缴对减免税、费用扣除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经审核不符合标准的,在年审会签时建议北京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各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四、[条款废止]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上述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事业单位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清单和相应的购置发票,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投资限额和程序上报审批,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产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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