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39号 2003-02-2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度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工作规程》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 (二)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催报和受理工作: (四)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有关附送资料的审核工作。 (1)对于按时申报且报送资料齐全、逻辑关系准确的企业,完成对其年度所得税的多退少补。 (2)对于4月30日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3)对于虽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但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包括报送资料逻辑关系有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调整其相关的申报数据,而应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时限报送或补报或重新按要求报送。 (4)对于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向其送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定的年度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 (5)上述规定时限最长限期不得超过5月31日。 2.根据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对汇算清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工作。 3.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五)6月15日前按《工作规程》和市局的要求和口径,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市局。 二、加强对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当地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报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发现有误的,应根据上述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重新报送。 2.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完毕后,应在5月31日前为分支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督促企业于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分支机构的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本款所提及的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 4.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按照《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二)对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我市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的逻辑关系,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初步判定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凡发现逻辑关系有误或申报数据明显不真实的,应根据上述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重新报送。 2.对于在6月30日前未收到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该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除外)或该分支机构会计报表(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除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或类似货物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全年平均利润率,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2)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不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企业或经营类似货物的企业纳税情况,直接核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3)对于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要对其进行税务审计,以确定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其适用税率及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分支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按照《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就地征收所得税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的,应按照《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其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按照市局当年度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的要求,对其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税。各局应在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将汇算清缴和审核评税的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和分析、与上年度相比缴纳入库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和分析、与上年度相比变化较大项目的变化情况和分析、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或处理建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审核评税情况包括:审核项目、申报有无异常或问题、对异常或存在问题申报的处理、补(退)税款情况以及《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 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工作。各局要严格按时、保质报送汇算清缴报表、计算机数据和书面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除应包括《规程》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市局安排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工作总结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二)汇算清缴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包括与上年度对比分析); (三)全年企业所得税额与上年度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同时分析所得税税源大户、所得税税款增减额变化较大的企业、本地区税源主导行业收入变化情况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评税工作情况; (六)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七)市局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八)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打算及建议; (九)各局认为应重点说明的情况。 五、《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自2002年度起废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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