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02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年度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年度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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