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02
摘要: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年度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1)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税 屋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税 屋附件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税 屋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