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社发[2007]116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7
摘要:从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和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全部并入个人账户。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按有关规定做实。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116号        2007-12-27

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离休、退休(职)人员,从2004年7月1日起,其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并实行省级管理。按照国家、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基数年度核定和按月申报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省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三、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比例。农村信用社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企业养老保险对应期政策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为5%,自2001年7月1日起为8%.

  四、规范职工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和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全部并入个人账户。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按有关规定做实。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主管部门按各单位历年职工缴费基数提供个人缴费明细,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离退休人员待遇。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后,2004年6月30目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行员制标准计算,统筹项目内补贴按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系统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标准执行,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从2004年7月1日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的计发办法执行。经审批的基本养老金和列入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为保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从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含统筹项目内待遇),如低于上述计发办法(计算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2004年6月30日前封存的档案工资)计发金额的(不含统筹外项目),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即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末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末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末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末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末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1月及其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从2004年7月起,农村信用社2004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及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

  六、关于退休审批。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从2004年7月起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七、关于1998年以来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资格认定。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农村信用社办理退休的人员,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含统筹项目内待遇)从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八、关于缴费年限。农村信用社职工1993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省有关连续X-龄政策规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九、关于统筹基金的审核和清算。依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审计事务所对省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结果,省农村信用社要将1994年1月至2004年6月累计结余资金,分三期上缴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其中,对省农村信用社账户结存的资金一次性上解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其余基金由农村信用社出具还款承诺书,分二年上解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于2009年底前上解完毕。其中,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个人账户基金划入省财政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专户。

  对2004年7月至本文下发当月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农村信用社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向地税部门缴费,缴费后,离退休人员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标准予以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和具体政策处理。

  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各有关部门完成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的移交和今后基金征缴、待遇计发、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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