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36号 2008-09-0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粤财法[2008]61号文转发)规定,纳税人申请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现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广东省农业厅提供的我省已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详见《关于提供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复函》(粤质监便字[2008]295号)及《关于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复函》(粤农函[2008]557号)}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提供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复函 2.关于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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