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7号 2009-12-3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9〕90号)悉。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 因此,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应适用17%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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