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执行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一)熟悉国家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的规定; (二)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 (三)在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与参加现场调查的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共同确认; (四)如果调查时出现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以执行财产处置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一)熟悉国家司法部门有关执行财产处置的规定; (二)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时,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通常必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相关产品发展情况、他项权利情况、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三)及时与人民法院协商现场调查事宜,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现场调查程序,现场调查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沟通见证人见证事宜,现场调查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报告出具期限及延期申请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知识产权资产计量和减值测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与破产企业其他资产的关系以及企业破产清算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参数与企业价值评估参数之间的关系,企业其他资产与知识产权资产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资产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和限制条件; (二)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和法律限制条件; (三)与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 (四)知识产权资产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和发展前景; (五)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依据;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说明评估过程,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值类型的选择及其定义;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三)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四)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五)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对于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可以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采用以货币计量的绝对数或者以许可费率等计量的相对数表述评估结论。 第四十二条 执行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披露。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执行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评估委托书对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委托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 (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以执行财产处置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评估基本事项与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存在差异的情况以及相关处理方法; (二)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三)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2×年×月×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征求意见稿)》。为方便相关方面理解本准则内容,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资产评估在服务知识产权合资入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等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专业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作用日益凸显,涌现出很多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呈现多元化和前沿性发展趋势。同时,实践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领域覆盖广、收益预测难、评估案例少等影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的难点问题日益凸显。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资产评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乃至国家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功能作用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 二、准则定位 本准则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为依据,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框架结构等方面与其保持一致;结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点,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近年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变化情况,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操作要求和披露要求等事项予以规范。 三、准则起草过程 2021年5月,中评协组建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项目组研究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献资料,组织开展了实地调研、案例分析、专家讨论等,于2021年9月形成准则建议稿。2021年10月,中评协组织召开了建议稿专家讨论会,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年11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准则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准则由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附则六部分构成。 (一)总则。 明确了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产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定义。 (二)基本遵循。 规定了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核查验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需要了解的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价值特点和评估目的等内容。 (三)评估对象。 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和执业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四)操作要求。 对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提出具体操作要求,包括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和价值类型选择等资产评估程序履行的总体要求,以及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资产和某些特定评估目的下需要关注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范。 (五)披露要求。 提出了知识产权资产特点、评估过程和依据、评估结论等事项的披露要求,以及某些特定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的重点披露要求等。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 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律属性和价值特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较为丰富,常见的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融资、诉讼、仲裁、执行财产处置、财务报告等,不同评估目的执业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准则中对常见的评估目的以及不同评估目的中有关评估对象、操作要求和披露要求等事项予以说明和规范。 (二)关于知识产权资产的类型。 本准则所指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和操作要求会有所差异,本准则明确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资产的定义,以及其评估对象和评估操作中需要关注的事项等。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披露。 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况、实施情况等因素对其价值影响重大,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对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特点的相关内容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诉讼、仲裁以及执行财产处置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于司法相关领域,评估委托、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资产评估程序履行与常规资产评估业务可能存在差异或者受到限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需要对相关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四)关于评估结论的表述。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践中,基于某些特定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存在要求评估相对数的情况。例如,某专利许可使用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要求评估合理的许可费率而非使用权的绝对数。考虑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这种特殊情况,本准则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中首次明确了可以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采用以货币计量的绝对数或者以许可费率等计量的相对数表述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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