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为50万美元,企业开具出口发票50万美元。产品出口到日本后,因质量问题,对方只支付40万美元。按照此种情形,该外资生产企业如何核销、确定出口销售额?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规定,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口报关单金额为50万美元,因货物质量原因,只能收取40万美元,差额已超过5000美元,应办理差额核销手续。企业应按汇发[2003]107号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交核销凭证外,还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商品质量问题,同意日本客户少付10万美元,属于销售折扣。应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40万美元,确定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 实务操作中,企业可收回客户发票作废后,再重新开具出口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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