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1]8号 2011-01-27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情节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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