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采取比例限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据实发生(前提是实际发生)、结转下年(实际发生且超过税法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依法税前扣除)等政策。账务处理方面,则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会计核算。我们举例来看: 一、甲公司2020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元(假设皆已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及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下同),并结转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减除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180万 贷:银行存款 180万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区分员工岗位) 18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180万 注:假设上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2020年皆已依次结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 二、甲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支付)工资薪金总额2000万元,则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60万元(注: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202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除了上项,2020年度无其他税法、会计差异事项。 甲公司应当纳税调整增加20万元(180-2000×8%),假设甲公司预计可以在未来年度结转扣除(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甲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相关分录如下(合并数据,实务中肯定分期) 借:所得税费用 100万(4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2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万〔(400+2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万 贷:银行存款 105万 三、甲公司2021年实际工资薪金总额2000万元,则当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60万元。甲公司2021年实现会计利润400万元,其中:当年实际发生并结转成本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0万元(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减除)。假设除了上项,2021年度无其他税法、会计差异事项。 因甲公司2021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金额(120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160万元),则2020年(尚未扣除)结转的20万元,可以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即202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40万元(注:不是160万元;税前扣除的前提不仅“限额”,而且“发生”),2021年因此可以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甲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相关分录如下(合并数据,实务中肯定分期) 借:所得税费用 100万(4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万〔(400-2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2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万 贷:银行存款 9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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