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 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 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 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 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 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 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 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 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 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 ,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 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 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 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 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 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 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 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 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 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 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 “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 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 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 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 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 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 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 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 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 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 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 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 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 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 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 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 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 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 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 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 “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 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 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 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 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 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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