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5-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条款失效]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自身、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均应按本通知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应同时将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资料上报总机构; (二)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资产损失资料的报送问题 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次年5月底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年度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有关表格。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6汇总.rar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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