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实务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2-03-25
摘要: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总机构间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政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总结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相关实务,供大家参考。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实务

  导语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总机构间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政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总结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相关实务,供大家参考。

  项目部预缴申报要求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提示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以及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非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适用项目部预缴的政策。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基数

  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缴纳。

  提示预缴基数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实操中税务机关会在项目部申报预缴增值税时按开票金额的0.2%扣缴项目部应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预缴地点

  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四)预缴完税数据传递至总机构

  项目部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完税数据应于总机构月度或季度预缴前传递至总机构。

  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一)总机构预缴方法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总机构只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二)申报表填写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发布的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报说明,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如图: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如图: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如图:

  提示由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管理,上表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带出,企业总机构税务人员应做好项目部预缴税款汇总管理,及时收集项目部完税凭证,建立已交税款台账,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与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如不一致,需查找原因并通知所属税管员协助处理。

  征管办法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开具《外管证》或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来源:华政税务
 



  2012年3月的解析——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提示

  某建筑企业为拓展业务,在全国很多地区设有项目部,这些项目部有的属于总机构直接设立,有的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设立。近年来,各地针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劳务的所得税管理陆续出台了不同规定,企业在很多地区遭遇纳税争议。笔者归纳整理,建议跨地区设立项目部有关所得税管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建筑企业项目部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而建筑企业项目部并不需要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同时由于建筑资质的要求,其承建项目一般也是以总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项目部不同于企业分支机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要求,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所属机构不同,纳税办法有别

  建筑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地区施工现象很普遍,很多企业的产值绝大部分由各地项目部创造,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要求在项目部所在地纳税,对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利益将有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但这一规定又必然影响项目部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项目部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征税办法,即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仍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因此,只有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才需在当地预分所得税,而各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应汇总到所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纳税。

  机构设置不同,汇算清缴办法有别

  由于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对项目部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会对总机构的汇算清缴产生不同要求。但如果总机构只设分支机构,其汇总纳税办法与其他企业并无区别。

  如果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则应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如某建筑企业在各省直接设立项目部,无分支机构。2011年截至11月份累计收入2000万元,其中各项目部收入150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企业需向各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1500×0.2%=3(万元),在总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3=22(万元)。

  如果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则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如某建筑企业在A、B省分别设有分支机构,同时又在C、D省直接设立项目部,其他条件同上,则该企业需向C、D省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3万元,其余22万元应按有关汇总纳税办法,在总机构及A、B省分支机构间分配预缴。

  这里应注意,企业向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所在地预分所得税,很可能会出现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时,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小于已预缴的税款。如某企业2011年度在各项目部已预分税款5万元,而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3万元,小于在各项目部已预分税款2万元。对此,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明确,应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而不是由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部门多退少补。但如果是因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部门未按规定标准预征税款,则应要求其对多征部分及时返还给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无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均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该已缴税款。需注意的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项目部,同时还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