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判断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的确,三十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实现了巨大的飞跃,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重要领域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很多法学学者认为,当前法治的任务已经逐渐由“立法”转变为“释法”和“执法”。 对于很多部门法来说,上述判断显然是合理的,但是在财政法领域,形势并没有那么乐观。总体上看,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离“完善”、“健全”的标准相去甚远,远不足以规范政府的财政活动和有力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首先,我国财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在数量上过少。以税法为例,迄今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寥寥几部税收法律,而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财产利益的重要领域,都仅有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作为规范依据。 从应然层面看,完整的财政法体系应当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平衡法和预算法等四个维度的法律规范;其中每一部分又应当有多部单行法律规范作为支撑。例如财政平衡法便应当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转移支付法等。而在这四个维度法律规范之上,应当有一部统领财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例如《财政基本法》或《税收基本法》。由此可见,单就立法数量而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显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其次,现有的财政法律规范在立法质量上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比如,美国的税法体系庞大、内容繁复,要想完全掌握基本是不可能的(这也是美国税务律师格外吃香的原因因为普通百姓基本读不懂如此繁杂的法律规范);反观中国的税法,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例,仅有15个条文,显然不足以很好地规制变化万千的税收实践。 再比如现行的《预算法》,制定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其中很多具体规定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使得该法更像是一部国家通过预算“管理”、“控制”经济生活的法律;而现代预算法理论和实践都强调其应当是规范政府财政活动的“控权法”。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论,现行《预算法》在预算编制、审批等各环节的规定,都落后于时代要求,这也是当前对该法的修改提上立法日程的主要原因。 再次,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公众,都相对缺乏对财政法律的“遵从意识”。一个突出表现便是纳税人的“发票意识”不强,在宴饮之后,经常忘记索要作为纳税依据的发票,或者在商家提出“不要发票可以送小礼物”之类建议时欣然接受。毫无疑问,这种现象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多数人仍然仅仅将财政法当做国家据以从纳税人处获得收入的法律,只注意到其鲜明的“国家色彩”,而忽视了其内含的“财产权利保护”的成分。这是导致公民缺乏财税法治意识的重要因素,应当通过国家机关的观念转变以及学者的呼吁,从根本上改变陈旧观念,建立财政法治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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