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被国税发[2009]29号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二、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三、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三)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可从宽掌握,按原适用税率征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该文件是财税外字[1986]172号规定延续,也就是说,按照国税发[1994]214号和财税外字[1986]172号文件规定,支付境外劳务费(设计费等)需要分情况是否缴纳营业税,即劳务费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境内企业向支付境外劳务费(设计费等)时,不论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该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工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立法、洗染、裱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该文件中没有列举“服务业: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照相、美术、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也就是境内企业向支付境外这类劳务费(设计费等)时,还是应该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该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外完成设计工作后,又未派人来境内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也未构成在中国境内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收入依法在境内按10%预提企业所得税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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