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促使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有利于企业用好涉农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但是,一些企业自认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容易存在涉税风险。 背景介绍 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古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该公司承包的项目涉及大量苗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甲公司所需苗木主要靠外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21年,甲公司改变公司经营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由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户提供幼苗、肥料和培育技术等,苗木培育至可销售状态后,由公司回收,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但是,由于甲公司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了解,该公司迟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案例分析 对甲公司来说,其经营实质符合这一规定。公司虽然不直接参与苗木种植,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从业务实质上看,这相当于甲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因此,甲公司可以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甲公司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此时,企业并不满足享受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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