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07-0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困难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0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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