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13]36号 2013-8-19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现就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13]20号文件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土地信息后,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二、办理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出租土地用于公交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凡属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交站场,由该公司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其他公交站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税务局提供名单,由相关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办理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含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出租土地用于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与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并做好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变更备案,从变化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减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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