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1
摘要: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3年11月20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3年11月20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联系电话:0551-62831638

  附件:

  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以下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1.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花去籽加工”部分)、棉纱加工(代码:C1711);

  2.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

  3.水果和坚果加工(代码:C1372,选取“瓜子加工”部分)。

  以上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见下表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籽棉单耗数量(吨)
皮棉(每吨) 2.638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皮棉单耗数量(吨)
精梳棉纱(每吨) 1.4
普梳棉纱(每吨) 1.1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毛茶单耗数量(公斤)
精制茶(每公斤) 1.053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瓜子单耗数量(吨)
生瓜子(每吨) 1.149
葵瓜子(不含生瓜子,每吨) 1.091
西瓜子及其他瓜子(不含生瓜子,每吨) 1.029

  四、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1、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申请表;

  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③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试点纳税人应按月且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目的。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密切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等文件。

  3.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精神,我们选取农产品加工工艺相对稳定简单、原料和产成品较单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特点,我们选择了我省农产品种植较广泛、具有地区农业特色的3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先行推进试点工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具体行业分为: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花去籽加工”部分)和棉纱加工(代码:C1711);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水果和坚果加工 (代码:C1372,选取“瓜子加工”部分)。

  4.起草过程。9月18日至10月18日,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会同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组成调研组,赴合肥、淮北、宿州、六安、池州、黄山等6市,就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了实地调研。调研期间内共发放并收回重点户调查表113份,邀请企业座谈51户,实地调查重点企业13家。经座谈讨论、数据采集、标准测算后,形成该公告(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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