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安徽国税 作者:安徽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4-01
摘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4年1月) 问题一、2014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铁路运输业务取得何种发票可以抵扣?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4年1月) 

问题一、2014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铁路运输业务取得何种发票可以抵扣?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综上所述,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4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铁路运输业务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二、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如何办理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题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四、企业外购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如何进行摊销?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问题五、建行安徽省分行享受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地市级建行是否享受该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属于第二批符合条件的单位,该行所辖各地市级分行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六、纳税人计算错误多缴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问题七、“营改增”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获批,现有业务发生,能否使用未用完的地税营业税发票?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发票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4年4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问题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综上所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苗木和草,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苗木和草,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问题十、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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