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4-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将契税缴款期限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缴款期限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缴款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缴款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2012年第8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45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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