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国际运费给境外企业并取得境外开具的形式发票,此形式发票能否作为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有效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因此,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支付国际运费给境外企业并取得境外开具的形式发票,可作为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有效凭证,若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