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2]127号 2012-7-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的请示》(陵地税发[201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均衡入库,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存在多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琼地税函[2011]17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按单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对应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房地产清算项目; 二、单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满3年,或销售商品房面积达85%,成本费用难以归集或准确分摊等问题还不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进行纳税评估,向纳税人出具评估结果,约谈纳税人,纳税人据此在预征的基础上补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整个大项目(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的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一起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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