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制定的依据 本公告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六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业务规则、报送资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处罚标准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流程、资料、时限等具体内容,并按规定提交齐全的资料,按时办理,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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