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纺织企业将生产的500套床上用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并按成本15万元作为收入入账。税务人员在该企业检查时,要求其按同类床上用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20万确认为收入。 该企业认为,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床上用品属于自制产品,未实际发生销售情形,应按成本确认收入。税务人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辅导,并送达《税收自查通知书》,该企业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床上用品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作为收入,自查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本案中企业以自制的资产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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