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明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老”“新”办法分别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2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政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

  公告规定,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预缴环节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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