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84号 2015-07-18 三、关于《计税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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