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015-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规定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规定后同时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废止。
一、[条款废止]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条款废止]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条款废止]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条款废止]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条款废止]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税屋提示——本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部分废止]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条款废止]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6.rar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6.[附件废止]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财税[2015]119号文、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谢华峰>
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形成的支出能扣除吗?<财税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仅与制造“沾边”,研发费能加计扣除吗<中国税务报>
研发费加计扣除三项优惠叠加享受若干政策问题说明 <高金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事项聚焦<中国税务报>
当“加计”遇见“加速”这四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凡人李欣>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八)<张海涛>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孟李洋>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评价工作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交流(福建国税)<福建国税>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总结<工蜂老五>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6个误区<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 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
研发费用加计75%需注意的实务问题<张海涛 财税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中“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吗<厦门税务>
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郭琪燕>
疫情期间减免的社保费能计入成本费用吗?<张海涛 财税政策解析>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6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