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征收了化肥的增值税,这体现了税收结构性的优化,也对纳税人税收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部分流转税税目由“不征”到“征”的变化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关注哪些税务风险点呢? 风险点一:票流与货流不一致 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不同会造成税款征与不征的根本性差异,对于政策变动期间收入或原材料入库金额波动较大的疑点纳税人,各类货流凭据将成为税务机关合规性检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要以合法取得的各类真实凭据为基础,采用装订入账或另行保存备查的方式,履行举证责任。这里的货流凭据,既包括运输结算单据、运费发票等外部凭据,也包括入库单、出库单等内部凭据。 以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为例。某农资公司在化肥恢复征税前一个月,提前半年向下游供销社开具大量销售发票,并享受免税政策。农资公司和供销社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农资公司账面对应商品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实物盘存远高于账表价值,下游供销社则反之,这会产生较大税务风险。 此外,化肥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划分库存和新入库化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规定,“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结合总局公告解读,在2015年9月1日之后新入库的化肥将无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风险点二:未区分各类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要注意政策衔接期间的各类进项税额分类,只有在恢复征收增值税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时间区间内发生的各类成本,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免税或类似化肥简易计税方法过渡期内发生的各类成本,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政策转变后部分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应税项目,除共同运费等客观上确实无法区分的共同成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分摊外,其余成本和对应进项税额要严格根据用途,按照“免税不抵、应税可抵”的原则,计算当期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例如实际中发现某农业供销社在化肥恢复征税后,还同时销售农机、有机肥等免税项目的,存在将各类免税和应税商品运输专用发票全部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税务机关在凭证审核中发现运输发票的金额、运量、起止地信息与化肥销售情况明显不符,督促纳税人化解了税收风险。 风险点三: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 纳税人在面对流转税税目的新征和恢复征收时,可能通过走账外、不开票等形式偷漏税款。因此,纳税人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如实申报零星收入、未开票收入,在销售环节主动提供发票。特别是流转税税目新征或恢复征收之后,纳税人申报收入的不合理下降,将会成为税务部门最关注的疑点信息。某农业供销社在恢复征税后,申报的化肥销售额大幅下降,税务机关在综合考虑供销社经营情况和当地农业生产状况后,认为纳税人所申报销售收入与商品库存规模、人员成本等各项固定开支规模显著不符,可能存在销售收入未开票未申报的情况。此外,纳税人需严格按照实际销售品目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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