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境外间接上市税法问题研究

来源:财政税收史评论 作者:李刚 人气: 时间:2016-04-16
摘要:一 企业的行为因法律法规的指引而变幻多端,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搭建和拆除可为典例。VIE架构是改革开放中期制度供给不足和证券市场不完善的产物。从21世纪初至今,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中国TMT行业民营企业在迅速发展壮

说研究方法的创新,其实多少有些“打肿脸充胖子”的嫌疑,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基本都是现成的,重要的是能不能、有没有把这些方法运用到问题研究方面。亏得利军同学“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使得本书运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方法成为研究方法方面的亮点。

在实证研究方面,利军同学收集和查阅了大量VIE架构上市公司的中英文年报和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讯(据不完全统计,本书共参考在美上市公司100家左右近五年(2009-2013年)和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45家近几年的中英文年报、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的实务分析报告120多篇),运用从海量信息中提取的数据和信息作为本书有关问题论证的第一手资料。这种做法所需耗费的工作量,不仅远远超出了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更是让作为导师的笔者望而却步。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在书稿的后期修改中,我们发现目前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资料、数据还是难以满足本书的写作,因此,对某些税法问题只能运用个人的经验认知来解释,这也造成因缺乏进一步论据导致的实践性不足的问题。

在经济学分析方法方面,利军同学运用了有效税率法对比了VIE架构企业和我国境内上市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并且得出二者基本持平的结论。考虑到VIE架构所承担的额外所得税税负,其与境内上市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大体相当的现象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在发现这一问题之后,又促使利军同学进一步探讨了这一不合理表象背后潜在的原因。有效税率法是一种评价企业实际税负水平的逻辑性、操作性非常强的经济学方法,由于我们自身的经济学知识局限,使用了最简单的模型,对很多变量未纳入考虑,同时由于缺乏可比的样本数据,因此对VIE架构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分析显得十分粗浅,科学性有待提高。在分析导致VIE架构企业有效税率较低的原因时,对数据和信息的剖析还不够深入,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

如果读者们发现上述研究方法运用不当,在敬请指出的同时,就用“无知者无畏”来表达感叹吧!

第三,研究结论的创新与不足。有了前述创新作为铺垫,得出一些自己独到的结论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例如,本书运用有效税率法,在得到大部分VIE架构企业有效税率水平大体与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持平的基本判断之后,认为这主要得益于VIE架构企业享受众多的所得税优惠及其采取的有效税收筹划。再如,本书主张税务机关不应对VIE架构的税收行为采取先入为主的否定式态度,同时提出的总体监管模式和关键监管措施或许对VIE架构的税收监管实践有所裨益。

当然,同样由于在前述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本书的某些关键结论是否切实符合由现象到本质的演绎逻辑还有待读者批判;所提出的某些号称“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就算不是“自吹自擂”的一种表达,也很有可能是学者闭门造车的一厢情愿而已。

本书虽然署名为两位作者,但必须说明的是,主要是利军同学的功劳。利军同学是笔者指导的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专业财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已于2015年6月毕业。本书就是在利军同学基本同名的硕士学位论文《VIE架构海外间接上市税法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2014年5月利军同学最初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时,笔者就对他试图对VIE架构的税法问题做大而全的研究表示了担忧。因为按笔者十余年来指导论文的惯常经验,根据这样一种提纲写出来的论文,其最可能的结果是虽然“面面俱到”、但仅是“泛泛而谈”,甚至更糟。但利军同学坚持己见,一心埋在研究上,花了数月时间,在2014年12月提交了7万多字的论文初稿。在对论文初稿指导修改的过程中,笔者仍然想劝说利军同学放弃大而全的结构,将VIE架构在所得税领域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作为全文的主线,甚至重新拟定了一份新主题下的提纲,供利军同学参考。但利军同学不改初衷,在2015年3月修改完成了近9万字的第二稿,并最终于4月初提交了9万多字的正式稿。有这样较真的学生,老师岂能偷懒,所以在论文指导过程中,笔者先后给其论文提纲、初稿和二稿提供了万余字的修改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经体现在了利军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中。

有了这9万多字垫底,笔者萌发了请利军同学将其硕士学位论文扩充修改成书的想法,并且得到了利军同学的赞同。他放弃了原本要回家陪陪家里人的计划、甚至在毕业之后,花了三个多月的时间,陆续完成了本书的初稿、二稿、三稿和定稿,结构上由原来的三章扩充为七章,篇幅亦达到25万多字。在这一过程中,笔者不仅提供了万余字的修改意见,而且直接撰写了本书第二章第一、二节和第七章第二节等少数章节的内容;不仅深切体会到了“教学相长”的真正含义和乐趣,还促成了本篇既置身其中、又超然之外的序言。此外,与本书蕴含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相比,笔者联合署名的另外一个虽微不足道、但却不能不提的贡献是,获得了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财税金融法研究”(编号:20720151038)项目的出版资助。

还需一提的是,利军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被抽中双盲评审,笔者利用时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刻意”安排了两位兼具税法和金融法融合研究专长的校外评审专家——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席晓娟副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的汤洁茵副教授对利军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严加把关,两位评审专家提出的一针见血的批评性意见对本书的后续修改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利军同学在读期间,担任笔者多个课题项目的科研助手。每每请他帮忙收集和整理资料,他总是能够把在笔者看来望而生畏或者由于技术障碍等各种原因难以获取的海量资料收集全面,并且加以整理分类、制作资料索引目录,为笔者的课题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加上此次合作撰写本书的经历,不由得使笔者产生“有徒如此,师复何求”的感概!

利军同学是以现役军人的身份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因此可以把其他同学花在求职就业方面的大量时间用于本书的研究,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但是,利军同学毕业之后只能回原部队继续从事与其所学专业毫不相关的工作,笔者对此又无能为力,实在是无法不让人感到遗憾和惋惜!只能以本书的出版来稍加弥补,并希望利军同学在工作之余能够坚持专业自学、继续钻研,一如他在从硕士学位论文到本书成稿的历程中那样。

李 刚

2015年7月15日

(李刚,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感谢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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