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接近尾声,这15个常见问题你处理对了吗?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16
摘要:费用列支 1、问: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费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注销

  11、问: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股东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你司向股东借款若无需清偿,将之确认为所得,依法弥补亏损。  

  12、问:我公司想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收回投资,请问这一过程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第(五)项,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全资子公司注销,被注销企业股东(母公司)收回投资,不属于企业合并,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13、问:在申报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国税申报表自动按照我申报的金额显示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给予我司减免所得税,而且无法更改删除,但是我司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是本年度并没有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的材料,这样我该如何申报?是否没有申请就可以直接享受这个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另《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你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14、问: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范围?定率征收、定额征收都可以吗?还是核定征收都不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5、问:我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所得给全资子公司,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