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房地产企业(发包方)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建筑企业增加工程结算收入降低相对工程成本的考虑,“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与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协调管理。 (一)“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无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编制的工程造价,还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编制的工程造价,税法赋予建筑企业对“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或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甲供工程”,只要符合“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甲供工程”项目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特别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必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甲供工程”项目,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建设单位只能自行采购除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之外的建筑材料。 (二)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 基于前文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分析,根据现有税法规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工程计价有以下两种: 第一,参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第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公式:(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 因此,当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按照“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的情况下,除了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和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之外,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三)“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 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不仅涉及到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项目成本)的大小和抵扣增值税的多少,而且涉及到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和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从节约或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的角度来讲,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之策是: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相匹配。具体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如下: 1、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一 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 2、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二 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工程计价公式中的任一种: 计价公式一: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计价公式二: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 由于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的体量、成本结构不同,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测算的工程造价,不能得出“计价公式二测算的工程造价比计价公式一测算的工程造价大”的结论。从建设单位节约工程项目成本的角度来看,以上两个计价公式到底用哪一个计价公式更节约成本呢?笔者建议做造价时,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分别测算工程造价,然后选择计算结果最小的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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