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改增视角下的视同销售之一:赠送君淡出江湖

来源:毒砂 作者:毒砂 人气: 时间:2016-06-07
摘要:  组合服务
  组合服务类似组合销售,只不过合同标的是无形的服务而已,比如理发送刮胡子。

新的营改增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 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新规定的一个显著的改变就是放弃使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赠送”一词,这种变化是根本性的 。

组合销售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诸如“有奖销售”“买一赠一”、“购物返券(现)”、 “购物积分”等方式来组合销售货物。按目前的合同法规范,对此类形式的法律性质有如下观点:

1,普通赠与,但是,按合同法规范,在标的交付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显然,此类组合销售是无法撤销这些促销行为的,所以,多数人和司法实践都没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赠与。

2,附义务赠与,在组合销售活动中,核心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所以,也无法认定组合销售属于附义务赠与。

3,混合赠与,显然附赠物品价值不太可能超过所销售的商品,所以,该行为不属于混合赠与(半卖半送)。

4,价格折扣,即认为此类行为属于买卖合同中的折扣,因为性质类似,都是基于合同的向购买方提供的经济利益,不过一般的折扣是减少购买方的部分义务(降低价格),而组合销售则是为购买方提 供部分权利,不过是增减的区别,其本质不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认定为价格折扣是比较主流的看法,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也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基本也是采取的价格折扣的观点。

组合销售活动从形式上看,非常类似赠送。因此,个人认为,新营改增文件不再使用赠送一词,避免产生误解,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无偿提供服务

新营改增文件使用“无偿提供服务”来表述是一个新的尝试,分述如下:

第一,新营改增文件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销售服务就是有偿提供服务,结合第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综合表述 为:

“有偿提供服务依法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服务则需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即,在理论上基于公平原则,将各种经营性服务行为都纳入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范围,然后再通过排除模式将部分服务排除在纳税义务范围之外,比如新营改增文件同时制定了征税范围,比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则不视同销售。

第二,所谓无偿即不是有偿,而根据新营改增文件,“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 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 关权益等。”

组合服务

组合服务类似组合销售,只不过合同标的是无形的服务而已,比如理发送刮胡子。按新营改增文件的规范,关键看刮胡子的服务是否属于无偿,即对理头支付的对价和刮胡子是否有直接关系。有直接关系吗?有吗?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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