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成功扣缴入库 2016-07-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国税局成功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1637.5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宁夏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 年初,吴忠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获取信息,发现辖区内H公司计划年内就其2013-2015年度利润1.74亿元人民币向股东分红,税务人员对该企业的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进行了专门分析测算,认为其存在潜在非居民税源风险,于是开展了进一步调查核实。 深入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 经调查了解,宁夏H公司分别由三个股东控股,其中香港A公司持有H公司45%的股权,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持有H公司49%的股权,国内C公司持有H公司6%的股权。外资股份占94%,内资股份占6%。调查人员致电H公司财务部,告知其公司外资股份占比高,未分配利润大,年内如做董事会决议,其中外资部分是需要7日内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通过多方关注H公司,得知该公司于今年6月份做出了董事会决议,对其取得的利润1.74亿元人民币进行分配。其中宁夏H公司的香港股东A公司就其从宁夏H公司分得的股息所得,委托宁夏H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公告)的规定附送了其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抽丝剥茧锁定疑点 税务机关根据A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初审,发现A公司无法提供其在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并且其提供的年度损益表中只发生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商业登记费、法定费用等少量费用支出,其年度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收到的股息收入即利润所得,几乎没有经营费用发生。因此,调查人员对“受益所有人”身份提出了质疑,并约谈了委托代理人。 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规定,我们占股45%,远超25%的占股要求,完全可以享受5%征税的优惠待遇,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无需质疑。” 面对对方强硬的态度,税务人员没有退缩,而是搬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收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中相关规定,向其作出详细解释:一是目前香港A公司不能提供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二是从A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香港A公司的母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D公司,A公司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是从表面上看,香港A公司虽然位于香港,且占宁夏H公司股份45%,满足大于25%股份享受5%税收优惠,但是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其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不能满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应判定香港A公司是导管公司,不能认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经过一番摆事实、讲政策、作分析,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态度不再像刚开始那么强硬,并及时向香港A公司反馈吴忠市国税部门意见。最终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香港A公司承认其不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第十条第二款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不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补征税款实现历史性突破 至此A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10%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未签定税收协定,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在我国内地取得的股息收益,按我国税法规定的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H公司另一个股东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没有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2016年6月21日下午3:41分,H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83.94万元人民币,代扣代缴B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853.63万元人民币,一共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1637.57万元人民币。这也是宁夏首笔突破1000万元的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入库,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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