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个人劳务费或服务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8-20
摘要: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8月17日营改增的口径中: 1、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主要从事招标代理、融资租赁、工程咨询、造价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

江西省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8月17日营改增的口径中:

1、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主要从事招标代理、融资租赁、工程咨询、造价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小、人数多,无法签订服务合同,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我公司可否参照原地税做法到国税汇总代开发票?

答:鉴于专家评审费的金额小,人数多的特点,在总局明确之前,暂允许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月汇总专家评审费并填写汇总清单(专家费报销单),清单上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评审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并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授权书后,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及资费标准报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案。对评审专家月评审费在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陈税务理解:

上述案例中,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应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到劳务地主管过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或服务费发票据以入账,同时,因为“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属于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报酬收入,一般应由接受劳务方在支付劳务费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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