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学校食堂承包单位,1、取得的收入为学校扣除提成或管理费、水电气费后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再代支原材料费用,收入确认是否为扣减后的金额?2、原材料采购对象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批发商或个人,若要求代开发票,几乎都不愿意供货,对此种行业现状,无法取得发票,但有对方的收款凭证、出入库记录、转账记录等,是否可以作为合理成本进行税前扣除?3、若稽查机关稽查,如何核定食堂承包单位的收入和成本?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0-17 问:个人承包的山林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得到的补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承包的山林经营权由政府收回后取得的补偿款,相当于个人转让山林经营权,其取得的补偿款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税款,计征税款时可减除取得山林经营权的成本、费用。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日期:2018-04-05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承包经营中,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及按销售收入分成,都可以视为承包经营吗,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已各自的分成纳税,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规定,一、纳税主体确认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二、计税依据确定 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从您的描述来看,暂不清楚您具体提供什么业务,具体形式是什么,咨询哪个税种的缴纳问题,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您仍有疑问,您可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1 留言内容: 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务代开发票要求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依据是什么? 2、国税【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适用这条吗?还是这条已经失效了?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5 问:出租方将不动产出租后,未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押金退还给承租方,是否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出租方将不动产出租后,未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押金退还给承租方,属于价外收取的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问: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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